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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寻乌县丰鑫果业农资销售中心与范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乌县丰鑫果业农资销售中心,范二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885号原告:寻乌县丰鑫果业农资销售中心,地址:寻乌县石圳村石圳大道交警队旁。经营者:范学伦。被告:范二福,男,成年,汉族,业农,住寻乌县。原告寻乌县丰鑫果业农资销售中心与被告范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寻乌县丰鑫果业农资销售中心于2016年10月25日以已与被告范二福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寻乌县丰鑫果业农资销售中心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寻乌县丰鑫果业农资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寻乌县丰鑫果业农资销售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