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党治萍与马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治萍,马锴,王秀娥,马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党治萍被执行人马锴被执行人王秀娥被执行人马云丽申请执行人党治萍与被执行人马锴、王秀娥、马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党治萍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4年6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马锴已付党治萍利息5000元应从中剔除)案件受理费159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党治萍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