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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更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焦欣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欣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589号罪犯焦欣璐,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2)邯市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焦欣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同案犯孙念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冀刑三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焦欣璐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6)冀邯狱减字第477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焦欣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减意(2016)489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焦欣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焦欣璐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焦欣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欣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申保清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