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施妍清与项要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和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妍清,项要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911号原告:施妍清,女,200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法定代理人:施红祥,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系施妍清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翠,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要伟,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1-1)。法定代表人:倪世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光,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宫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89221058B。原告施妍清与被告项要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和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施妍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妍清申请对被告项要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和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妍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施妍清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