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代华等19人诉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代华,林木火,詹文鑫,邱佳松,陈华栋,范天福,涂占晟,肖秀飞,郑火火,林洪长,戴海贵,李忠育,吕新和,廖富林,林金荣,林东华,肖红林子,张文辉,刘秋侠,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江代华,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林木火,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詹文鑫,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邱佳松,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陈华栋,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范天福,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涂占晟,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肖秀飞,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郑火火,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林洪长,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戴海贵,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李忠育,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吕新和,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廖富林,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林金荣,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林东华,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肖红林子,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张文辉,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刘秋侠,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诉讼代表人:陈华栋,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诉讼代表人:戴海贵,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诉讼代表人:肖红林子,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善金,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胜文,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组织机构代码:77066805-8。法定代表人:戴根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代华等19人与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江代华等19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代华等19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代华、林木火、詹文鑫、邱佳松、陈华栋、范天福、涂占晟、肖秀飞、郑火火、林洪长、戴海贵、李忠育、吕新和、廖富林、林金荣、林东华、肖红林子、张文辉、刘秋侠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江代华、林木火、詹文鑫、邱佳松、陈华栋、范天福、涂占晟、肖秀飞、郑火火、林洪长、戴海贵、李忠育、吕新和、廖富林、林金荣、林东华、肖红林子、张文辉、刘秋侠负担。审 判 员 吴桃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