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更632号罪犯任清杰,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沂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清杰犯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民事赔偿100227元。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淄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任清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清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嘉奖1次的奖励,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部分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任清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缓刑期间又重新犯罪,按照鲁高法发[2009]32号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清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建军审 判 员 许本海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家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