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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慈航涂料有限公司、徐州市旭辉铝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慈航涂料有限公司,徐州市旭辉铝业有限公司,徐州天力重型车桥有限公司,周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431号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徐州慈航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衡山路南、管道南路南。法定代表人:周厚全,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徐州市旭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土山寺村村委会东100米。法定代表人:苏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徐州天力重型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徐庄镇王桥村。法定代表人:王金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周厚全,男,1962年11月8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慈航涂料有限公司、徐州市旭辉铝业有限公司、徐州天力重型车桥有限公司、周厚全银行存款350万元。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其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慈航涂料有限公司、徐州市旭辉铝业有限公司、徐州天力重型车桥有限公司、周厚全银行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