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成功与唐文辉、邹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功,唐文辉,邹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860号原告郑成功,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郑圣印,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文辉,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邹希辉,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功与被告唐文辉、邹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郑成功负担。审 判 长 黄 淅人民陪审员 陈 矾人民陪审员 林洁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文 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