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34号之十三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范学忠、陶义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忠,陶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34号之十三号申请执行人范学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陶义存,男,汉族,平邑县铜石镇政府职工。本院在执行范学忠与被执行人陶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77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