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3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李希良、陈九言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良,陈九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3832号申请执行人李希良被执行人陈九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0383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九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九言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九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九言的配偶黄霞(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6的存款人民币505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哈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