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际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际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刑初851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际刚,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区。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字(2016)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际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际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王际刚行至成都高新区中和锦华菜市,在一贩卖观赏鱼的店铺附近,发现正在购物的被害人晏某对放置于自行车前筐内的挎包疏于看管,遂趁机靠近,将挎包盗窃得手,后迅速逃离。其后因自行车突然倒地,被害人晏某发现物品失窃,迅速上前追赶,王际刚逃至锦华菜市门外被中和街道综治巡逻队员抓获,挎包当场被追回。接群众报警,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王际刚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查,失窃挎包内装有人民币现金1515元、一部魅族牌M571型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际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到案经过,被害人晏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际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减少了社会危害性,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际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