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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7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志忠与被告青格乐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忠,青格乐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7888号原告:秦志忠,男,1960年3月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青格乐图,男,1984年11月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秦志忠诉被告青格乐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志忠诉称,2016年8月10日,原告秦志忠在上班期间向被告催缴停车费,遭到被告的辱骂,随即下车对原告秦志忠进行多次殴打,原告在同事的协助下立即报案并被送往武警内蒙古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为维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5846.44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秦志忠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志忠的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秦志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云瑞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