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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启威申请执行许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威,许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2执65号申请人杨启威,男,汉族,1993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春龙,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高鹏,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杨启威与许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法律效力。因许高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启威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许高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向申请人给付赔偿款23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45元。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依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及已生效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齐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