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尚延高与张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延高,张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37号原告:尚延高,女,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于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彤,女,住长春市桂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延高与被告张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延高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延高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延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尚延高负担。审 判 员 张 丹人民陪审员 刘佩石人民陪审员 吕长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柳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