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重庆海之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庆海之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474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郭邦才,主任被告:重庆海之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炎,总经理本院审理上列原、被告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需要补充收集证据,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 欧 凌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人民陪审员 :任玉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鸿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