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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