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