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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兰荣与枣庄民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荣,枣庄民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张兰荣。被执行人:枣庄民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中央花城。法定代表人:冯飞,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兰荣与被执行人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审结。该案(2015)薛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枣庄民茂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双子星城市广场D区8号楼201、202、15A02、1602、1702、2203、2302、2303、25A02、25A03、2502、2503、2601、2603、2701、2703、2801、2802、2803室共十九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