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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邓中顺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中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840号罪犯邓中顺,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麒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中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1)曲中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2月1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邓中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中顺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二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5年10月3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14日止。罪犯邓中顺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中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中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