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黄春美、杨娟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黄春美,杨娟芳,黄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春美,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杨娟芳,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泉美,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黄春美、杨娟芳、黄泉美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礼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