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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9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9105号原告: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东方东路19号外交办公大楼D02-0-0501A。法定代表人:中井汪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0号院1幢1层101。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被告: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里士路甲8号。法定代表人:方志鹏。原告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被告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田 甜审 判 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