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新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瑞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新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瑞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476号原告:威海新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倪新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宁,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瑞莲。原告威海新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瑞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威海新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新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新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瀚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