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建社与张先炳、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社,张先炳,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01民初177号原告:魏建社。被告:张先炳。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小区综合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73833554-4。负责人:王承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魏建社与被告张先炳、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魏建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建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魏建社负担。审判长 袁 涛审判员 陈 延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斯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