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丰章、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丰章,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93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刘克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展,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冬生,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丰章,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芒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来,公司员工。申请人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丰章、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皖1002民初939号民事裁定,采取了停止办理保全担保人刘克俭、赵亚琴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徽商城市庭院1#商业114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过户手续的措施。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向本院提供汪东升、刘丹莲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金地国际城2幢905室房产(房地权包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并请求变更担保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停止办理刘克俭、赵亚琴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徽商城市庭院1#商业114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过户手续;二、停止办理汪东升、刘丹莲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金地国际城2幢905室房产(房地权包字第××号)的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昱代理审判员 张 怡人民陪审员 胡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二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