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颜喜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颜喜东,李友冬,苏伟龙,李莉,余正来,夏晖,余爱,李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207-1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9526-X。法定代表人:应旭敏。被执行人:颜喜东,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李友冬,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苏伟龙,男,1978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李莉,女,1982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余正来,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夏晖,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广丰县。被执行人:余爱,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李公平,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喜东、李友冬、苏伟龙、李莉、余正来、夏晖、余爱、李公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1日,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颜喜东、李友冬、苏伟龙、李莉、余正来、夏晖、余爱、李公平尚欠申请人代偿款368537.22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执行费5428.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4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