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林贵与侯寿根、智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林贵,侯寿根,智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3965号原告:罗林贵,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新,男,盐城市盐都区尚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被告:侯寿根,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智白霞,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罗林贵与被告侯寿根、智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林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寿根、智白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林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侯寿根、智白霞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份,被告侯寿根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12月7日,被告侯寿根尚欠原告150000元,双方签订了1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归还3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归还45000元,余款7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侯寿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侯寿根、智白霞未作答辩。原告罗林贵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1、2013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侯寿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1份;2、两被告的婚姻状况证明1份。本院依法审查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份,被告侯寿根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罗林贵借款。2013年12月7日,双方进行结账,并达成还款协议书1份,载明,截止2013年12月7日乙方(侯寿根)下欠甲方(罗林贵)人民币150000元,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乙方承诺于2014年1月25日归还甲方3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归还45000元;余款7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二、乙方如有一期不能按约履行,则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全部借款,乙方并承担从约定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三、乙方如按约归还上述借款后,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所有借条全部作废。事后,被告侯寿根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罗林贵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罗林贵与被告侯寿根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侯寿根未能按期还款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被告侯寿根与智白霞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罗林贵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如有一期不能按约履行,则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全部借款,乙方并承担从约定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故原告罗林贵要求两被告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不应超过年利率24%。被告侯寿根、智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应诉答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寿根、智白霞归还原告罗林贵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财产保全费1650元,合计4690元,由被告侯寿根、智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审 判 长 卢建娅人民陪审员 韦定坤人民陪审员 刘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天华书 记 员 倪 超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