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耿懿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懿,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耿懿,女,汉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耿懿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3)第2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内容为:一、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耿懿支付拖欠的租金27481元,逾期付款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耿懿共同确定耿懿所购茂源财富购物中心一层046号商铺的位置。仲裁费2608元,由耿懿承担806元,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02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7481元、确定所购茂源财富购物中心一层046号商铺的位置及仲裁费1802元。本案执行费为3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2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