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从俊与马瑜、马成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俊,马瑜,马成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769号原告:刘从俊,男,汉族,住址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马瑜,男,住址青岛市开发区。被告:马成雄,男,住址崂山区。原告刘从俊诉被告马瑜、马成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克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