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殷雄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53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雄,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殷雄和徐某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夜市的一家大排档里吃晚饭,期间被告人殷雄喝了一斤多白酒和二、三大瓶雪花啤酒。同日23时许,被告人殷雄又在义乌市上溪镇乐因奇玩具厂的食堂喝了一大瓶的雪花啤酒。次日上午8时25分许,被告人殷雄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20406818)途经义乌市杭金线145KM+200M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殷雄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殷雄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抽血监控视频,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查获经过,被告人殷雄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殷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