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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方某、王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方某,白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882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方某、白某、王某(2016)横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方某偿还申请人张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8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已付利息1.1万元);被执行人王某、白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8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