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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民初186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于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30日因感情原因在镇赉县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被告于2013年9月6日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给原告出具25000元欠据一份,约定2016年9月6日还某。到期后,被告一分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于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现暂时无能力给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于2013年9月6日出具的欠据一份,被告对此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30日因感情原因在镇赉县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被告于2013年9月6日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给原告出具25000元欠据一份,约定2016年9月6日还某。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于某承认孙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有证据在卷为凭,故对孙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系原、被告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某某欠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