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4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金龙等借款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金龙,沈凤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256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敏,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平,女。被告:曲金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池琦,男。被告:沈凤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金龙等借款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退回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0.00元。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