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ⅹ申请执行杨ⅹⅹ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ⅹ,杨ⅹ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周ⅹ,女,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ⅹⅹ宿舍ⅹⅹ幢ⅹⅹ单元ⅹⅹ室。被执行人杨ⅹⅹ,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蒙自市北京路明珠家天下ⅹⅹ幢ⅹⅹ单元ⅹⅹ室。关于申请执行人周ⅹ与被执行人杨ⅹ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ⅹⅹ应返还合伙出资款94000元。因被执行人杨ⅹⅹ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ⅹ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ⅹ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ⅹⅹ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10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ⅹⅹ无存款;到公安部车辆管理网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到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蒙自市云林佳园ⅹⅹ幢ⅹⅹ单元ⅹⅹ层ⅹⅹ号有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已在(2016)云2503执63号案件中处理完毕)。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杨ⅹⅹ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