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晓鹏,王元忠公证债券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涛,王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三贤大道。法定代表人:任志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涛,男。被执行人:王金生,男。申请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晓鹏,王元忠公证债券文书一案,(2016)介证执字第1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公证处(2016)介证执字第15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