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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9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德成与王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成,王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9926号原告:李德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系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负责人:白云川。原告李德成与被告王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李德成已于2016年8月19日死亡,且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得知原告的继承人放弃了本案诉讼权利,故应终结本案诉讼。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1.5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李旭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