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俞红泗与李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红泗,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俞红泗,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冰,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俞红泗与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发现有车辆苏C×××××,已被另案查封,未扣押;3、查询被执行人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锦绣华庭23A-2-802房产一套,已被(2012)临兰执字第4239号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因短期内不能实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秉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