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松霞与文隆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松霞,文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姜松霞,女,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文隆,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原告姜松霞与被告文隆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松霞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文隆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姜松霞赔偿款410056.1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了工作。向被执行人文隆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向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姜松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欲通过诉讼程序追加被告,并已明确表示同意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5执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或终审结果(或其他生效法律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武审判员 季 琳审判员 倪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