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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泓舜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泓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4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兴明,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泓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碧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泓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民初字第07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渝达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渝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瑛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赵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天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