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楷,李叶,马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225号申请人刘楷。被执行人李叶。被执行人马麟。本院依据(2015)临民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8日查封了申请人刘楷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担保人郭晓慧所有的起亚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担保人马林庆所有的明锐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现该案件已诉讼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刘楷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F96**)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郭晓慧所有的起亚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186**)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马林庆所有的明锐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F5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