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某行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09)金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