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先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王先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53号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王宇龙,职务经理。被告王先民,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先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被告王先民的信息不准确,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立案时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且在立案后亦不能补充相关材料,致使案件无法履行法律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两份,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晓冬代理审判员 邹学慧人民陪审员 于国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