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深圳耐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耐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耐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三路东(辅道)宝田工业区第33栋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97106955。法定代表人:胡于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东龙兴科技园1#厂房五、六楼,组织机构代码674823759。法定代表人:万根珍。上诉人深圳耐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合同履行地在东莞市,不影响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