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管海涛与胡文林、陈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海涛,胡文林,陈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海涛。被执行人胡文林。被执行人陈菊英。申请执行人管海涛与被执行人胡文林、陈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管海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文林、陈菊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管海涛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