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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皮文化等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建平,皮文化,曹相峰,魏建立,陈显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65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建平,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2008年3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皮文化(曾用名:皮振委),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2008年9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10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2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12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12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8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曹相峰,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魏建立(曾用名:魏连立),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显鹏,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建平、皮文化、曹相峰、魏建立、陈显鹏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京0101刑初60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皮文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曹相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被告人魏建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四、被告人陈显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五、被告人魏建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魏建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建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建平及原审被告人皮文化、曹相峰、魏建立、陈显鹏在公共场所无故追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伤,其中二人构成轻微伤,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皮文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魏建平等五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上述五人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基于全案事实及证据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魏建平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建平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刑初6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绍鹏审 判 员  孙轶松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