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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35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石狮市。负责人许文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水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法定代表人林水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建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水盘,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吓瑜,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被执行人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应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借款16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应在2016年8月16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址于江西省瑞昌市武九铁路东侧、黄金北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用权经网上公开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尚有借款17993364.4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未受偿。本院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依法对查询到的财产进行相应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现因本案查控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被执行人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581执3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