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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与孟庆保、王素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孟庆保,王素兰,孟庆海,李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0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负责人:谷坤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孟庆保,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王素兰,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孟庆海,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李保林,男,1970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固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孟庆保、王素兰、孟庆海、李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庆保、王素兰、孟庆海、李保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庆保、王素兰、孟庆海、李保林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庆保、王素兰、孟庆海、李保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