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4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恩满与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恩满,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679号申请执行人陈恩满。被执行人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曹红兵申请执行人陈恩满与被执行人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46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恩满工资118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6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邵明振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款118000元,执行费167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轮候查封),于2016年9月2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厂房及机器设备(轮候查封)���并对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红兵列入失信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履行30114元,且已转至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46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