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玉鹏与刘晓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鹏,刘晓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520号原告:孙玉鹏,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号。被告:刘晓敏,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商业大厦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号。原告孙玉鹏与被告刘晓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孙玉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鹏因与被告刘晓敏在东营区民政局已办理协议离婚而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玉鹏负担。审判员 胡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