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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8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包建平与赵凤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建平,赵凤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606号原告:包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桂吉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凤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鸥。原告包建平与被告赵凤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包建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包建平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0元(包建平已预交),由包建平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