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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光福与田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光福,田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于光福,工人。被执行人田文斌,种植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光福与被执行人田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黑8108民初4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田文斌在八五六农场第七管理区第一作业站承包水田所产的水稻15吨(即39400元)。在此期间,水稻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如要卖粮须通知八五六法庭或将15吨水稻款39400元送至八五六法庭,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