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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农商行诉被告悦志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志勇,蒋小容,赵永治,李昌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850号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14718-0。法定代表人:罗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扬,该公司风控部工作人员。被告:悦志勇,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新南街。被告:蒋小容,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下正街。被告:赵永治,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林丰乡金光村。被告:李昌玉,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林丰乡金光村。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悦志勇、蒋小容、赵永治、李昌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友权 搜索“”